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杜秀鶯
被 告 劉維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且原告於起訴
狀所記載之被告地址亦為新北市瑞芳區,則依前揭規定,本
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