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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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浴棋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浴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1,2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