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參加人辛○○原告庚○○被告戊○○○○○○
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甲○○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參加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加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前於民國99年8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