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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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1號原告 詹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雪云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被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及證明之證據。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唐千惠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唐千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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