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告 王武展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本案已於101年3月2日審理辯論終結,而被告有固定居住所,加以本案從彰化縣警察局偵辦至今,被告從未有傳喚不到或其他任何足以顯示被告有逃亡的舉動,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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