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王添定
白德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 律師被告昌凱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穩凱 被告永琰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美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