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豐榮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驗餘淨重共5.98公克)(含包裝袋拾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14.7616公克)(含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査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豐榮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查扣被告如聲請書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640號鑑定書1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105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6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