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33號再審原告 侯錦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