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唐松周 上列原告唐松周與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