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芳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慶芳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即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39號判決,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
73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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