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聲請人 方純德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10×43=5,59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明其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據聲請人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於
106年間有來自「美博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得額30萬7,300元,核平均每月收入約2萬5,608元(計算式:307,300÷12),與所稱「現每月收入2萬1,000元」之情形顯不相符,請說明二數額差距之原因?
四、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日止,聲請人之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
五、聲請人現是否有訴訟案件繫屬或受強制執行?如是,請陳報相關案號、案件繫屬之公文書影本及說明進行情形為何?伊係自何時開始遭強制扣薪?每月扣薪資之數額為何?
六、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稱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萬7,262元」,惟並未具體說明支出之項目及個別數額為何?致無從判定其每月生活開銷是否合理,故請依以下表格方式,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倘支出項目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等,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另前開各項支出均應檢附相關單據為證,如有確實無法舉證者(例如:膳食花費、扶養費),請說明其估算方式。
┌───┬────┬───────┬───┬────┐│編號│項目│原因│數額│證據│├───┼────┼───────┼───┼────┤│01│││││├───┼────┼───────┼───┼────┤│02│││││├───┼────┼───────┼───┼────┤│03│││││└───┴────┴───────┴───┴────┘
八、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方○文,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該二人每月薪資所得數額?另方○文是否分擔家庭開銷數額?如是,每月提供分攤之數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依下方表格方式,說明其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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