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榮富江淑娟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27
0元,尚不足新臺幣92,7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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