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仁德 被告 林松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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