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佶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佶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佶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318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767號、第36035號」;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809號、第6435號」),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受有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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