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茂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宗茂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9,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