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原   告 京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恩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此有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料查詢結果表
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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