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墊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五號上訴人甲○○(即 柴川淑子
乙○○
22號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次查無因管理固須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惟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不妨併存,故為圖自己之利益,若同時具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仍不妨成立無因管理。本件兩造為繼承其被繼承人 林振華 之遺產,由被上訴人依稅捐機關所核定全體繼承人應納之遺產稅、滯納金、罰鍰,而以自己財產繳納等情,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於繳納全部遺產稅等費用後,全體繼承人即得辦理遺產登記,自由處分遺產,被上訴人雖係為自己利益,然同時亦有為上訴人繳納稅款盡「公益上義務」管理之意,仍無礙無因管理之成立。又因遺產而生之稅捐及費用,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此為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繼承人之一代他繼承人墊支上開稅捐及費用者,該墊支人得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被上訴人既以自己財產為上訴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墊繳遺產稅等費用,則於墊款後,自得本於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返還墊款。至於系爭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所附遺產明細表所列被上訴人名下不動產,是否屬被上訴人所有,兩造雖互有爭執,但無礙被上訴人先前已發生之墊款返還請求權。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核無違背法令,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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