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修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及案號│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二號│五年度偵緝字第三八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三七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五一九號││實├───┼─────────────┼─────────────┤│審│判決│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三七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五一九號││決├───┼─────────────┼─────────────┤││判決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褫奪公權期間││日。│├───────┼─────────────┴─────────────┤│減刑後定│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