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七月間至九十五年五│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至九十五年│││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及案號│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號│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五八號││實├───┼─────────────┼─────────────┤│審│判決│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五八號││決├───┼─────────────┼─────────────┤││判決確│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期間│││├───────┼─────────────┴─────────────┤│減刑後定│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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