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台灣本草甘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儀榕
訴訟代理人  林依蓉
被   告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6日下午2時8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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