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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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