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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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性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丁○○丙○○被告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伍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