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卡代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4,17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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