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登源選任辯護人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登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楊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串證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12月1日訊問被告,本院審酌被告之供述內容,復與卷附之共同被告 謝富成 之證述、相關書證等證據資料,交互勾稽,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雖業於10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宣判,然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尚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4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4年12月1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又查,本案已於104年12月1日審理期日時交互詰問完畢,被告已無勾串之虞,無再為禁止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