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被告 吳東嶧 即 吳天心
王龍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尹捷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