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802號債權人中尼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R.ANDDYCHEN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住居所,亦未提出被繼承人 蔡淑媛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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