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登源選任辯護人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3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登源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與共犯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年4月、3月(不得易科罰金),執行起算日期為104年12月30日,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12月29日104年度執酉字第1980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