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9號債權人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林豐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5月6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登記在案,並未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廢止登記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林豐昌,並以之為送達;又查債務人林豐昌之戶籍乃設於高雄巿鼓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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