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邱榮英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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