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五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喪葬費一百萬元,醫療費用五萬元。
(三)證據: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