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