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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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