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繼承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Y右當事人間給付繼承財產事件,被上訴人甲○○前業已依聲請為公示送達,茲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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