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2號原告昕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菁惠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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