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劉明祥 聲請人 劉法治 聲請人 劉志伸 聲請人 劉芬蘭 聲請人 劉芬珍 兼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劉芬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6160││1│1000││├──┼───────────────┼──────────────┼────┼───┼────┼───┤│000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6161││1│1000││├──┼───────────────┼──────────────┼────┼───┼────┼───┤│000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6162││1│1000││├──┼───────────────┼──────────────┼────┼───┼────┼───┤│0004│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6163││1│1000││├──┼───────────────┼──────────────┼────┼───┼────┼───┤│0005│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6164││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