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徐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 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國慶於民國093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70000元,借款期間自093年01月20日起至096年01月2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9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69438元整,及自093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093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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