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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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美惠於民國93年7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
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4條)。
㈡債務人陳美惠於93年7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之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㈢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11月23日及95年12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59,406元(其中42,315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17,091元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美惠│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42,315元││月23日起│││├──┼─────┼─────┼──────┼──────┼─────────┤│2│新臺幣│陳美惠│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7,091元││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美惠│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2,315元││月24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陳美惠│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60元違約金│││17,091元││月1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