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黃泰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群宏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101年3月3日│100,000元│A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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