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債權人 蔡創基 債權人 蔡張麗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如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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