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7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建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3
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之警察機關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經10日即生送達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