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四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被繼承人乙○○分別為第三人 謝美秀 之女、配偶,謝美秀死亡後,由聲請人與乙○○共同繼承其遺產。嗣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後無繼承人,及親屬會議可資繼承或指定遺產管理人,而遺有坐落台南縣○○鎮○○段一一六九之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一)之遺產,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為退除役官兵、屬退輔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之安養榮民、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一節,有戶籍謄本、退輔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來函暨所附資料影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以乙○○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退輔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為其遺產管理人,勿庸再另行指定,是聲請人上開聲請,尚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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