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溫三井 原告 饒菊梅 原告溫冠禕
巷17號兼法定代理單水玉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 徐世明 被告 李清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被告徐世明、李清源等人,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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