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魏佳柔
魏冠任 魏佳鈺 魏彥樺 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秀宜 原告 洪雪鳳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 陳信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4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