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抗告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6年8月1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乃抗告人延至民國96年8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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