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具「民事重審聲請狀」,其「重審聲明」第一項為「撤銷原裁定」、第二項為「確認聲請人………等共17筆農地……聲請人有所有權」,上開重審意旨為何令本院難以明瞭,經命聲請人補正陳明,其上開第一項聲明係指對本院92年10月28日9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裁判費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第二項聲明係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撤銷(廢棄)後所為訴訟標的之變更;然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之民事卷宗,並無為實體判決,是聲請人第二項聲明本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又自稱係待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撤銷後所為訴訟標的之變更,自應以聲請再審部分有理由後方有第二項聲明之可言,因而本件應係指聲請再審而已。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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