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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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8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