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港簡字第69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8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73,55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上訴人僅繳納2,783元,尚不足40,0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黃一馨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