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乙○○
樓之3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程昱菁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