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88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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