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瑞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上杰 代理人 陳威霖 律師相對人 葉裕敏
陸正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 葉育敏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裕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相對人姓名「葉裕敏」誤載為「葉育敏」部分,顯屬誤繕,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葉育敏」之記載均更正為「葉裕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紀語

更多裁判書